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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图书馆读者违规行为处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为保障读者权益、保证资源的完整性,使图书馆始终围绕教学科研开展文献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向读者提供的文献资源有图书、期刊、过刊(合订本期刊)、古籍、电纸书、随书光盘、数字资源等,在本办法中统称为图书馆馆藏文献。

   第三条  图书馆发放的各类型借阅证仅限证件所有者本人使用,将借阅证转借他人、冒名使用他人借阅证等行为一经发现,暂停违规者借阅权限90天。

   第四条  读者应在图书馆规定的借阅期限内按时归还所借馆藏文献,如未能按时归还将视为超期,图书馆将从超期之日起收取借书超期费,并暂停借书和续借权限直至读者还清所有超期的馆藏文献为止。

   第五条  因外地出差、实习等特殊情况导致所借馆藏文献超期,凭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可免交借书超期费。

   第六条  如遗失所借馆藏文献,应持借阅证及时到图书馆办理挂失和赔偿手续。读者可选择自行购买相同版本的馆藏文献或赔款两种赔偿方式,赔偿时需交纳样书加工费,如遗失的馆藏文献已经超期还需交纳借书超期费。

   第七条  遗失电纸书办理了赔款手续后又找回所遗失的电纸书,可持原电纸书和赔款收据办理退款手续。

   第八条  借阅馆藏文献时,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损坏、破损、涂污等现象,并及时告知图书馆工作人员处理。文献借出后出现的损坏现象,由读者本人负责,图书馆将根据损坏程度收取污损费。属严重损毁无法修复的,按照遗失赔偿。

   第九条  电纸书各配件损坏的赔偿标准按汉王官方网站报价执行,损坏严重导致不能使用的,赔付整机价格。

   第十条  损坏图书馆的各种仪器、设备者,维修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如仪器设备损毁程度严重,已无法维修,则需在60天内购回同型号、同规格或优于的仪器设备,否则按原价的5倍赔偿。

   第十一条  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将馆藏文献带离图书馆者,图书馆工作人员会口头告知并记录相关信息;第二次出现该情况者,暂停借阅权限30天;三次及以上者,一律视为盗窃,暂停借阅权限90天,并通报读者所在单位、学生处、保卫处。

第十二条  不允许使用下载工具批量下载图书馆的数字资源;不可将所获取的文献提供给校外人员;不可将个人网络账号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更不允许将获取的文献非法牟利。以上情况一经发现,图书馆将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

(一)停止该IP地址对数字资源的访问权限180天;

(二)接受调查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三)暂停借阅权限180天;

(四)冻结VPN账号90天。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按照《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