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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馆员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图书馆义务馆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义务馆员的招收对象是学校全体在读全日制学生,义务馆员以自愿的方式,到图书馆各业务部门报名,经过部门面试、培训后正式上岗。

第二章 义务馆员的考勤及奖励

       第二条  每名义务馆员原则上应参加各学期的第一周至最后一周的图书馆服务工作,义务馆员的考勤由所在各部门负责,对于图书馆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义务馆员,图书馆会在自身条件允许的基础上给予奖励。

(一)对于累计在图书馆工作50小时(含)以上的义务馆员,自达到上述时间的下一个月至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止,享受教职工读者的借阅权限,具体参见《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图书馆文献资源使用暂行规定》。

(二)具体操作方法是义务馆员所在工作部门在每月的30日将名单送至校本部流通部(其他校区由部门主任调整,但应有资料和记录备查),由流通部工作人员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图书馆文献管理规定》在系统中完成相关设置。

(三)对于每学期工作累计满50个小时以上的义务馆员可提名参加本年度优秀义务馆员评选,具体办法参见《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图书馆优秀义务馆员评选办法》。

第三章 义务馆员管理

第三条  义务馆员在图书馆工作期间需服从并配合在岗老师及带队队长、组长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  义务馆员值班期间须佩戴“义务馆员工作证”。工作证由图书馆统一制作、签发和管理,工作证是义务馆员的身份标志,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 图书馆应对义务馆员的工作给予业务上的指导和活动经费的支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义务馆员或其他馆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义务馆员及图书馆各项工作。图书馆会尽量与义务馆员所在二级学院联系扩大义务馆员奖励。

第六条 如果义务馆员需要相关服务证明,图书馆可以负责出具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管理暂行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